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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人启事许诺“当面酬谢” 人找到后具有合同效力
发布时间:2014/9/3 7:46:37   作者:佚名   点击:


    李先生:请问悬赏是一种不确定的许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还是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到底如何对待呢,谢谢?

    梁律师:在大众传播媒介中时常可以看到或听到有偿寻人、寻物启事,有的还直接表明酬谢金额,寻人、寻物者发出的启事,在民法上应视为一种要约行为,这种要约对象是全社会而不是某一个特定的人。这种要约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承诺,但只有将人或物找到后,这种承诺才事实上发生,双方的法律关系也才真正建立起来,而这种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一种合同关系,按照《民法通则》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张先生:我在某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门面房,购房合同中没有对公共管道铺设是否经过该房屋内这一问题进行过书面约定。8月份的时候,开发商给我寄了一封信,告知在我购买的房屋内有部分公共管道会经过,有部分空间的吊顶会较低,但是不影响使用。我要求开发商赔偿我的损失或者给我退房,但是开发商不同意。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退房?如要求赔偿,该如何计算损失?

    梁律师:首先要确认将公共管道经过你的房屋这一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对于房屋建设的规范要求。如果不符合规范要求你可以要求开发商整改,开发商拒绝整改或经整改仍然不符合规范要求,你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赔偿违约金。如果符合规范要求,你可以就房屋价值的贬损向开发商要求赔偿实际损失或者违约金。具体的损失金额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来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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