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环保部与水利部要求,对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科学编码并划定水源保护区。
两部门要求,以供水人口多、环境敏感的水源以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支持建设的水源为重点,由地方政府按规定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划定时限,按期完成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其中,对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水源,应于2016年底前完成保护区划定工作。对供水人口小于一千人的饮用水水源,参照《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水源保护区标志。地方各级环保、水利等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等指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饮用水水源标志及隔离设施的管理维护。
同时,对可能影响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化工、造纸、冶炼、制药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要加强执法监管和风险防范,避免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水源安全。
两部门明确,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的水源及水厂水质监测和检测,重点落实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水质检测责任。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编制农村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污染事件,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饮水安全。记者郄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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